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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柳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606财保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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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6财保282号
  •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柳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柳康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财保282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卫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地质大厦第**。负责人:杨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彬,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柳康,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康在银行的存款580385.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的担保金额为580385.57元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书提供担保。2021年8月23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与柳康之间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佛仲字第1073号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移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康在银行的存款580385.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21.93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卢海宝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财保282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卫国支行),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地质大厦第**DIV>负责人:杨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彬,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柳康,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康在银行的存款580385.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的担保金额为580385.57元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书提供担保。2021年8月23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与柳康之间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佛仲字第1073号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移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康在银行的存款580385.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21.93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卢海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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