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益华、杨玉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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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621号案件名称
宋益华、杨玉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益华;杨玉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宋益华,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玉芳,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21)鲁15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保全冻结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需每年定期扣划一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3621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军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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