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九顺、王志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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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653号案件名称
张九顺、王志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九顺;王志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653号原告:张九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王志宇,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41号楼A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823725686A。负责人:赵冰宜,该公司总经理,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张九顺与被告王志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张九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九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九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九顺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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