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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伟、路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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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505号
  • 案件名称

    王跃伟、路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跃伟;路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王跃伟,男,住长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路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跃伟与被执行人路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路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跃伟偿还借款本金121,000.00元、利息2,05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从2019年6月1日开始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跃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00元,由被告路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为146742.75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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