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新、沈阳华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异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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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异88号案件名称
李铁新、沈阳华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铁新;沈阳华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浩丰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异88号案外人:辇贵锋,男。申请执行人:李铁新,男。被执行人:沈阳华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军。被执行人:沈阳浩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诗科。在本院执行(2021)辽01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新与被执行人沈阳华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浩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辇贵锋于2021年9月13日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华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033205010200000×××01账户内存款44,713.00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被执行人沈阳华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号为80×××01进行临时解封,允许将案外人辇贵锋工伤保险待遇77,775.00元支付。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辇贵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辇贵锋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辇贵锋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姜利剑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蕊书 记 员 韩颖花本案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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