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波町与蒲晓敏,曾晓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6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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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6472号案件名称
董波町与蒲晓敏,曾晓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董波町;蒲晓敏;曾晓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6472号 原告:董波町,男,194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蒲晓敏,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曾晓园,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波町与被告蒲晓敏、曾晓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波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波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波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波町负担。 . . 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戴 伟审 判 员 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廖峻锐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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