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4执恢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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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4执恢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孙启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4执恢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73187850Q。法定代表人:王晓森,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4157669L。法定代表人:孙兆立,经理。被执行人:孙启玉,男,194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孙启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4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304执2136号]。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3月4日,本院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187056.6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孙启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304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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