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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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610号案件名称
张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顺,男,1981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北镇。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塔区东一里163——2号。法定代表人:刘庆云。申请执行人张顺与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21)锦古劳仲案字第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21)锦古劳仲案字第9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春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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