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余土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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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300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余土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余土根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斜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负责人:施林峰。 委托代理人:顾昱临、侯绘丽,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土根,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土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土根在执行立案之前已经履行完毕(2021)浙04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为驳回执行申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朱益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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