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悦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5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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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551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悦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5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悦,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刘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其名下位于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三、四期1栋1204(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6113168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湘0103民初551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刘悦名下位于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三、四期1栋1204(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6113168号)房产。后刘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曹斌、曾西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已裁定解除对被告曹斌、曾西的财产保全措施,故刘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1)湘0103民初55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悦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陈汉书记员李丽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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