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馨元与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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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249号案件名称
宿馨元与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宿馨元;张雪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249号原告:宿馨元,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张雪松,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宿馨元与被告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宿馨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馨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鹤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彩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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