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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月玲、青岛见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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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262号
  • 案件名称

    常月玲、青岛见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常月玲;青岛见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常月玲,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见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22MA3MK0G89Q。法定代表人:徐爱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月玲与被执行人青岛见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26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671.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见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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