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俊财、乔治满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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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443号案件名称
郝俊财、乔治满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郝俊财;乔治满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825民初7443号 原告:乔治满,男性。被告:郝俊财,男性。本院在审理乔治满与郝俊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治满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治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 由原告乔治满负担。 审判员 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书 记 员 张艳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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