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庆君与陈国、赵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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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685号案件名称
纪庆君与陈国、赵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纪庆君;陈国;赵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685号原告:纪庆君,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志芳(系纪庆君妻子),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林,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吉林省延吉监狱。 被告:赵城,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纪庆君与被告陈国、赵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纪庆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纪庆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纪庆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取4092元,退还给纪庆君404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纪庆君负担。 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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