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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庆君与陈国、赵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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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685号
  • 案件名称

    纪庆君与陈国、赵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纪庆君;陈国;赵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685号原告:纪庆君,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志芳(系纪庆君妻子),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林,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吉林省延吉监狱。        被告:赵城,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纪庆君与被告陈国、赵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纪庆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纪庆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纪庆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取4092元,退还给纪庆君404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纪庆君负担。        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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