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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轩晨、王力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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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1330号
  • 案件名称

    董轩晨、王力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额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董轩晨;王力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董轩晨,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王力国,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董轩晨与王力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轩晨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力国向申请执行人董轩晨支付案款9,125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7月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王力国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力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7月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王力国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力国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力国名下车辆,反馈被执行人王力国名下有一辆×××,已另案查封且超标的无法处置;    2021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力国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王力国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力国名下农机新42-13286,已查封;    2021年8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力国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8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力国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王力国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力国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王力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董轩晨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董轩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力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力国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董轩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力国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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