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锁林、章胜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3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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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397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锁林、章胜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石锁林;章胜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397号之一申请人:石锁林,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章胜军,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石锁林与被执行人章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825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0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胜军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04日向被执行人章胜军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章胜军在规定时间内未实际履行。2、经我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章胜军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另查被执行人章胜军无证券信息、保险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我院于2021年6月24日因它案前往其户籍地村委会调查。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被执行人章胜军家中房屋倒塌,全家外出,无法联系。4、我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章胜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因被执行人章胜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日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现场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章胜军名下账户无完全可供执行存款、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石锁林,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任何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提供,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上述事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章胜军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上,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章胜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锁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后申请人石锁林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家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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