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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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359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359号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1972年10月26日生,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强,男,1972年10月3日生,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志文,男,1976年6月25日生,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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