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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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956号案件名称
吴嘉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嘉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956号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尹晓鸿,该庭庭长。被执行人:吴嘉鑫,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吴嘉鑫罚金一案,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嘉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嘉鑫交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吴嘉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嘉鑫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不动产、车管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移送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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