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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储梅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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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329号
  •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储梅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储梅姣;杨惠卿;李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329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储梅姣,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被告:杨惠卿,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被告:李云,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储梅姣、杨惠卿、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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