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储梅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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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329号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储梅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储梅姣;杨惠卿;李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329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储梅姣,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被告:杨惠卿,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被告:李云,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储梅姣、杨惠卿、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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