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19号
  • 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玉莲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19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帧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玉莲,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莹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19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帧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玉莲,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