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江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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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41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江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江龙;李谟俊;郭凤兰;陈玉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41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丰,该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江龙,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李谟俊,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被告郭凤兰,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谟俊之妻。被告陈玉英,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龙、李谟俊、郭凤兰、陈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江龙、李谟俊、郭凤兰、陈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江龙、李谟俊、郭凤兰、陈玉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35元,撤诉减半后收取5518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志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曾峥嵘代理书记员 阳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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