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胡文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12执恢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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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执恢108号案件名称
株洲宏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胡文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株洲宏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胡文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1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宏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和城路福兴江南1栋102、103门面。法定代表人:文伟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文林,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株洲宏盛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湖南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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