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茹、陕西金米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8416驳回(2021)陕0112执8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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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416号案件名称
封建茹、陕西金米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8416驳回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封建茹;陕西金米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封建茹;陕西金米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进;刘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841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封建茹,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陕西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1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所依据同一份的法律文书重复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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