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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辉、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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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67号
  • 案件名称

    胡辉、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胡辉;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涵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67号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辉、新田县涵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辉、新田县涵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以(2021)湘1102财保27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胡辉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及冻结被申请人新田县涵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xxx账户(账号:xxx),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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