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辉、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67号案件名称
胡辉、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辉;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涵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67号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辉、新田县涵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辉、新田县涵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以(2021)湘1102财保27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胡辉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及冻结被申请人新田县涵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xxx账户(账号:xxx),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沈惕季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13号 下一篇 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