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息县佳禾面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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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82号案件名称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息县佳禾面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息县佳禾面业有限公司;杨崇辉;张俊;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82号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住所地息县息夫人大道与千佛庵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5924476491。负责人:刘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然,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息县佳禾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岗李店乡张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58971331XP。法定代表人:杨崇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崇辉,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张俊,女,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息县谯楼街东段(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690574916Q。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息县佳禾面业有限公司、杨崇辉、张俊、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无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淑娟书 记 员 宋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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