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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鑫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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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405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鑫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鑫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苏月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瑾,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鑫海众鑫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8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875元,己执行标的19000元,未执行标的10875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1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以30875元为基数的迟延履行双倍付款利息;3、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40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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