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霞、陈列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3民初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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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896号案件名称
田晓霞、陈列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晓霞;陈列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3民初1896号原告:田晓霞,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陈列文,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田晓霞与被告陈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列文偿还田晓霞欠款20029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晓霞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劳动薪酬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2016年,原告在被告陈列文工地打工,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35000元,被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欠15000元,因被告同时还欠黄老四1100元、范队3472元、周忠6000元、周华侨5029元的工资,故被告将相关款项打在一张欠条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列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田晓霞为被告陈列文在福建省古田县的建筑工地从事劳务,原告完成约定的工作后,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35000元,被告支付了20000元,剩余15000元由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了欠款凭证。后被告没有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款凭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田晓霞为被告陈列文在福建省古田县的建筑工地提供劳务,事实上原告田晓霞与被告陈列文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已完成约定的工作,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田晓霞要求被告陈列文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田晓霞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晓霞负担25元,被告陈列文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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