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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文、曹维国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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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37号
  • 案件名称

    王秀文、曹维国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秀文;曹维国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37号申请人:王秀文,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渤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勇,系夫妻关系,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曹维国,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王秀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维国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保全价值为2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维国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证号:2019000705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曹维国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权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妨碍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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