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伟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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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724号案件名称
戴伟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戴伟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724号被执行人戴伟科,男,1993年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戴伟科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扣划了银行存款541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7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戴伟科负有继续履行罚金259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巢 烨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含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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