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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社云与李永东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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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013号
  • 案件名称

    祁社云与李永东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祁社云;李永东;祁社华;马真奎;张亚军;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0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祁云社,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永东,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祁某某 ,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617。被执行人:马真奎,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617。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云社、李永东、祁某某 、马真奎、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21)陕榆阳公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157103.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2250元;但被执行人祁云社、李永东、祁某某 、马真奎、张亚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祁云社、李永东、祁某某 、马真奎、张亚军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祁云社、李永东、祁某某 、马真奎、张亚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祁云社的银行账户存款720.57元、488.00元、874.97元、马真奎的银行账户存款1086.53元,共计3170.              07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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