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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和涛、李丽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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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01号
  • 案件名称

    郑和涛、李丽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郑和涛;李丽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1号申请保全人:郑和涛,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丽仿,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郑和涛与被保全人李丽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李丽仿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9,358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李丽仿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9,35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李丽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397账户(实际冻结156.4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乡县卜集营业所尾号9202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9,3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李丽仿在中国银行昌吉市长宁路支行尾号28CNY0账户(实际冻结110.59元)银行存款49,3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李丽仿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长宁路支行尾号5993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1394账户(实际冻结0.25元)银行存款49,358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李丽仿在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尾号603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9,3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李丽仿在中国农业银行奎屯乌鲁木齐东路支行尾号0218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0378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金乡县支行尾号4618账户(实际冻结45.66元),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396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9,358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李丽仿在交通银行昌吉长宁南路支行尾号345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9,35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李丽仿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34ea9账户(实际冻结36.17元)存款49,35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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