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永财、马恭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4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435号
  • 案件名称

    蒋永财、马恭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蒋永财;马恭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435号原告:蒋永财,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马恭良,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蒋永财与被告马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蒋永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永财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熊 静审 判 员  代 红人民陪审员  徐祥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煜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