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财、马恭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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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435号案件名称
蒋永财、马恭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蒋永财;马恭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435号原告:蒋永财,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马恭良,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蒋永财与被告马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蒋永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永财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熊 静审 判 员 代 红人民陪审员 徐祥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煜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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