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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家瑞装饰部、李天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2民初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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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192号
  • 案件名称

    城固县家瑞装饰部、李天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城固县家瑞装饰部;李天姝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22民初192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军,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被告:城固县家瑞装饰部(以下简称:家瑞装饰部)。地址:城固县友谊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2MA6YT7A50C。经营者:刘振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汉中,住陕西省汉中市五堵镇,系刘振洪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城固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家瑞装饰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军、被告家瑞装饰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唐永洪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瑞装饰部经营者刘振洪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违约赔偿原告损失39651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初,原、被告就原告位于某某某小区15栋1单元202号新房的房屋装修事宜达成口头装修承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7万元。原告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支付被告工程款累计5.5万元。2019年6月工程竣工,原告7月入住。9月中旬原告发现卫生间门口及卧室下部墙体返潮、墙漆变色、鼓包、破损,卧室地板鼓包,原告怀疑是卫生间防水没有处理好,多次联系被告维修,被告置之不理,直到2020年4月渗水问题更严重,客厅、餐厅及厨房的墙体下部也出现了返潮,在原告不断催促下,被告于2020年7月初安排工人重做了卫生间的防水,同时在原告的催促下将受损墙壁下部大约1米的墙皮全部铲掉,并刷了一层防水涂料,说等干了重新刷乳胶漆。原告考虑到如不把地板下的积水清理墙体还会返潮,就要求被告拆除地板,等晾干后重新铺设地砖并恢复墙体漆面。但被告拒绝该维修方案,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李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公司注册信息。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支付装修款的凭证。证明原告已支付5.5万元工程款。4、装修房屋墙面照片2页,证明装修的房屋墙体返潮,被告将墙皮刮掉并涂刷了防潮涂料的事实。5、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资料。证明1、工程质量问题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不予理睬的事实。2、原告提出找他人维修,被告不同意的事实。3、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装修合同。6、嘉旺装修公司对现场勘验后出具的维修项目报价清单。证明需要修复所需支出的费用。7、装修造价单照片1张, 证明装修工程总价。被告家瑞装饰部辩称:原告2019年7月入住,到2020年4月才发现渗水。如果是被告方装修导致不会过这么久才发现,这显然是原告居住期间使用不当造成的。原告入住后自行购买了洗衣机、用水设备等,其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如有不当,也会发生渗水,如果这种渗漏长期持续也会导致原告所述情况发生。被告方仅仅是做了卫生间和厨房的防水,以及水管电路安装等与渗漏相关的施工。如果被告对卫生间、厨房防水没做好,那么渗漏会发生在下层房屋顶部。2020年7月被告给原告重新做了卫生间防水,但是客厅、餐厅、卧室、厨房的墙角渗水、墙面返潮现象不减反增,由此可见被告方第一次卫生间防水施工完美无瑕。被告做房屋装修施工多年,经验丰富,原告房屋受损原因不明,实际损失未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另外,原告尚拖欠被告2万元装修款未支付,请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及时支付被告装修款2万元。被告家瑞装饰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被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卫生间第一次做的防水工程是被告叫证人做的,证人做的防水质量没有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维修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陕西秦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2021年6月25日,陕西秦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鉴定报告》结论为:李某某受损房屋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叁拾陆元整(¥10536.00元)。本院经审查,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对双方证据做如下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不能证明墙面损坏的原因,对证据5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并未拒绝原告另找人维修;对证据6、7不认可。经审查,原告证据4的证明目的并非证明墙壁受损原因,证据5亦是原、被告之间真实的微信聊天记录。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因就其损失已经由法院委托进行了评估,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因该证据价格清单系原告自己整理计算的,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 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人证言不认可,经本院审查,因该证人系被告给原告卫生间做第一次防水工程的施工人,证人自证自己做的防水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属于证据的范畴,故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对《价格鉴定报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价格鉴定报告》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8年12月原、被告达成口头装修协议,由被告装修原告位于某某某小区15栋1单元202号的住房。承包方式为全包、包工包料。被告开始施工后,原告根据工程进度累计支付工程款5.5万元。2019年6月装修结束,原告于同年7月入住。2019年9月原告发现卫生间及卧室墙体下部返潮、鼓包,地板鼓包,随即联系被告要求维修,被告未予理睬。2020年4月原告又发现客厅、餐厅、厨房等处墙壁亦出现返潮、鼓包的现象。在原告的督促下,被告于2020年7月给原告重新做了卫生间防水,后又将原告客厅、餐厅、主、次卧墙面乳胶漆沿底部约1.1米处铲除后涂刷防水涂料,在等待防水涂料晾干的过程中,原、被告因维修方案发生争议,被告即停止维修。原告随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装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9651元。另查明:被告给原告重做卫生间防水后再未出现渗水情况。经陕西秦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受损房屋维修损失为10536.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和原告达成口头装修合同,被告就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如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告可以合理选择请求被告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房屋墙壁渗水、地板鼓包等是否系被告装修时卫生间防水质量不达标导致。在庭审中,被告否认该观点,但在原告提出因卫生间防水质量不达标导致渗水,要求被告重做防水、修复墙面时,被告同意并给原告重新做了卫生间防水,后仅因后续维修方案与原告协商不一致,导致停止修复,至此,在被告对原告重新做了卫生间防水后,排除了室内渗水问题,故因被告交付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具体损失应当依照陕西秦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价值为准。被告辩称房屋渗水是因为原告用水不当导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要求解决未支付的装修款问题,但因原、被告对装修总价款说法不一致,且均无证据支持其主张,而被告又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依法不予审理,被告可待有证据时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城固县家瑞装饰部于本判决书生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105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791元,由李某某承担581元,城固县家瑞装饰部承担3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善庆人民陪审员   马  锐人民陪审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丁已                         书  记  员   王  双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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