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枣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保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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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保250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枣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枣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保250号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安枣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请协助办理如下事项:查封担保人邓永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产权证号广房字第0×**)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21)川1602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保250号之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四川恒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安枣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59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办理如下事项:解除对担保人邓永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产权证证号广房字第0×**的查封。附:(2021)川1602民初59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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