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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红娜、赵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11民初7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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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民初7394号
  • 案件名称

    文红娜、赵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文红娜;赵丽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11民初7394号原告:文红娜,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伟波,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棕波,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丽丽,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文红娜诉被告赵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红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文红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629元及利息550元(利息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照3.85%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保函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文红娜在洛阳关林南方服装城经营服装生意,2019年自2021年1月16日期间,被告赵丽多次在原告处进货并累计拖欠货款25629元,期间还款1000元,剩余2462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却拒不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盼!赵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赵丽丽在原告文红娜处赊购服装,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赵丽丽应及时支付货款。经双方结算,被告赵丽丽2019年下半年欠12963元,2020年3月27日至7月23日欠9666元,2020年下半年欠3000元,共欠账25629元,被告赵丽丽在该账单下注明:赵丽欠4103271982123096242021年1月16日。原告认可被告于2021年2月6日偿还1000元货款,剩余24629元被告赵丽丽应予支付,其至今未付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4629元及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6日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2021年8月13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计算该期间的利息为545.22元。被告赵丽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红娜货款24629元及利息545.22元;二、驳回原告文红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保全费272元,共计486元,由被告赵丽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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