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王永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3民初24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3民初2419号案件名称
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王永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王永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3民初2419号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泉城东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623E684026659。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总站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久,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系该单位职工。被告:王永军,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林甸县。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与被告王永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行和解的基础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未缴纳。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宏岩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迟学臣、王海明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843号 下一篇 宋玉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11执保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