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6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4660号案件名称
侯静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侯静;魏建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4660号申请人:侯静,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魏建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侯静申请执行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4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审判过程中,保全查封了魏建军名下位于房山区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目前处于另案处置阶段;对被执行人魏建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锡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1民初3221号 下一篇 迟学臣、王海明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