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维斌犯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905号
  • 案件名称

    郭维斌犯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郭维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905号被执行人:郭维斌,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7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维斌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维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维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维斌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