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菲格瑞特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8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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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8972号案件名称
上海菲格瑞特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菲格瑞特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89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菲格瑞特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上南路3421号1幢113室。原告上海菲格瑞特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629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菲格瑞特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83,579.1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653.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2民初3629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袁 洁书记员 陈楚行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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