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坤、蒋得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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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476号案件名称
郭树坤、蒋得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树坤;蒋得恩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郭树坤,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蒋得恩,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树坤与被执行人蒋得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已划拨其名下存款976.41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经申请人执行人郭树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2827民初20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伦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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