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东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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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305号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东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东霞;丁西群;周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305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玮,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东霞,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丁西群,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周灵,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霞、丁西群、周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以三被告已经处理该案件,故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其中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月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崇会娴书 记 员 戴森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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