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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芬、李良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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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203号
  • 案件名称

    张月芬、李良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月芬;李良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203号申请人:张月芬,女,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李良玉,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张月芬与被申请人李良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李良玉驾驶的鲁D×××××小型轿车一辆及其名下财产价值中的1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月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李良玉驾驶的鲁D×××××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冻结李良玉名下财产价值中的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悦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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