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结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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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415号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结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结元;徐长华;刘某;周华伢;周美霞;周克鹏;周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816109(1-1)。法定代表人:章轶,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结元,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徐长华,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史结元之妻。被执行人:刘某,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周焰生之妻)被执行人:周华伢,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周焰生之父)被执行人:周美霞,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周焰生之母)被执行人:周克鹏,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周焰生长子)被执行人:周某,男,200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周焰生次子)法定代理人:刘某,女,系周某之母。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结元、徐长华、刘某、周华伢、周美霞、周克鹏、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7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登记在周焰生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望江县房屋[房地权证长岭镇字第××号、房地权证长岭镇字第××号、望国用(2013)第××号、望国用(2013)第××号]依法委托评估及拍卖。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流拍价6010012元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周焰生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望江县房屋[房地权证长岭镇字第××号、房地权证长岭镇字第××号、望国用(2013)第××号、望国用(2013)第××号]作价601001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57450元,余值5952562元抵偿被执行人史结元、徐长华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50838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诉讼费75327元、评估费25340元、拍卖费14010元。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东霞审判员 宋德智审判员 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孝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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