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武、河津市阳村街道连伯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7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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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7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君武、河津市阳村街道连伯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君武;河津市阳村街道连伯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君武,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村。身份证号:142703199609160938。被执行人:河津市阳村街道连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津市阳村街道连伯村。法定代表人:陈会生,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君武与被执行人河津市阳村街道连伯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6月27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69389.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7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登记信息。3、2021年8月3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8月6日已对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予以冻结。5、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7、2021年9月22日第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军审判员 柴国军审判员 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助理郭晋军书记员 张晓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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