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张新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97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9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张新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张新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恒顺街1339号12师国资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廷,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张新湘,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92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978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查封张新湘名下位于水磨沟区一套房产;    2.查封被执行人张新湘名下车一辆;    3.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因本案与(2021)新0104执2969号案件为同一笔欠款,(2021)新0104执2969号正在评估拍卖房产,申请人对此案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