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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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325号案件名称
夏某、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夏某;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325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牛晓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诉被执行人辽宁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郑所亮审判员 刘子辉审判员 张 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茜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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