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治富、大连东方盛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14号案件名称
谭治富、大连东方盛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谭治富;大连东方盛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谭治富,男,1953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东方盛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惠路32号汇景天18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执行谭治富与大连东方盛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东方盛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62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东方盛世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财林、艾娇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1428号 下一篇 衡阳某公司、何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