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永建与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1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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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12375号案件名称
楚永建与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楚永建;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2375号原告:楚永建,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9号院1号楼一楼111室。法定代表人:齐洪志。原告楚永建与被告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楚永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楚永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綦宗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申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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