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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永建与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1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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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12375号
  • 案件名称

    楚永建与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楚永建;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2375号原告:楚永建,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9号院1号楼一楼111室。法定代表人:齐洪志。原告楚永建与被告北京兴亦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楚永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楚永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綦宗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申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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