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改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恢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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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恢92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改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改朝;李恩芳;叶庆军;陈德芳;白振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恢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武,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力,系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林关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叶改朝,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恩芳,女,农民。被执行人:叶庆军,男,农民。被执行人:陈德芳,女,农民。被执行人:白振堂,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改朝、李恩芳、叶庆军、陈德芳、白振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2执恢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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