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高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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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224号案件名称
李冬、高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冬;高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3224号 原告:高婵,女,汉族,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李冬,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渭南市华州区。 原告高婵被告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高婵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412元,利息58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2020年11月26日起,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陆续(2020年11月26日转账5000元,2020年12月11日转账1000元,2020年12月15日转账1500元,2020年12月15日因给他车处理违章及邮寄费用1953元,2020年12月22日微信转账2000元,2020年12月28日微信转账500元,2021年1月1日微信转账1600元,2021年1月3日支付宝转账2000元,2021年1月5日微信转账100元,2021年1月8日支付宝转账100元,2021年1月9日支付宝转账300元,2021年1月10日微信转账700元,2021年1月12日微信转账1000元,2021年1月17日微信转账300元,2021年1月20日微信转账259元, 2021年1月22日微信转账600元,2021年1月27日微信转账500元)拿出自己的积蓄合计19412元(经协商一致决定利息588元)。被告承诺年后还款,截止今年4月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李冬的姓名有误且无正确身份证号码。据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婵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蒙 阳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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